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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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告
关于开展宿迁市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各县(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时间

    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为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范围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

    内容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公需类。其中:

    1. 企业类。学习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及实务、财税法规及涉税财务、内控规范及风险管理、投融资及管理会计。

    2. 行政事业类。学习内容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

    3. 公需类。学习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学员必须学习培训不少于30个学时,学员修满规定学时后即可参加网上考试。考试合格可打印培训合格证书(视同备案),不合格者可补考两次,应在规定日期内完成。

    四、学习形式与注册流程

    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全面采取网上远程教育形式,会计人员直接登录网址:http://sqkj.edufe.cn/。登陆方式:身份证号+密码(原始密码123456)。

    缴费操作流程为:登录所选平台之后按照提示步骤向远程教育机构缴费20元,网上支付成功后可直接点击申请发票。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及计算办法

    1. 学分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 参加规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

    3.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 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6. 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7.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8. 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9.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10. 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 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2. 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3.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者折算90学分;

    14. 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5. 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六、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理时间及处理办法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可能影响继续教育学分折算);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3.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可在年度内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也可在毕业后持毕业证书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的学习年度内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办理几个年度继续教育登记事项。

    4. 符合继续教育学分计算办法的人员,除了财政部门自动导入的,其他人员须在备案时间期限内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网站(http://kj.jscz.gov.cn)—“学分折算申请模块”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即为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完成。备案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12月20日(节假日正常休息)。

    5.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七、继续教育管理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1.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2021年继续教育开始之后将往年未修学分补齐。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报考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4.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5.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及年度备案情况将被记录到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作为财税部门监督检查依据,并依据《会计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八、注意事项

    我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需要进行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http://kj.jscz.gov.cn)进行实名认证、信息填报、材料上传、确认提交。


宿迁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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